分享

太原120救护车&太原呼吸机出租

更新时间: 2021-12-22

114为急救车让道是法律强制不是道德提倡
“为急救车让道”是法律强制规范要求,不是道德提倡。早在1988年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: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、消防车、工程救险车、救护车执行任务时,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,不受行驶速度、行驶路线、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,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,不准穿插或超越。2003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通过施行后,前述条例废止,原条例中相应内容修改为: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,可以使用警报器、标志灯具;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不受行驶路线、行驶方向、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,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。 乍看起来,“必须让行”似乎比“应当让行”更具有强制性。其实,这是一种误解,法律上使用的“应当”是一种规范命令,命令包括“必须”,它通常表示一种法定的责任,即使不使用“必须”一词,这一法律条文照常表达了这种对当事人的明确要求,是强制性规定,违反这一规定则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。如果法律条文以“应当”的方式要求当事人作为某种义务,当事人违反义务时则可能受到权利人或公权力的追诉。法律条文上的“应当”还意味着对公民的授权,公民由此获得了法律支持的正当权利。从这两点来看,“应当让行”是法律强制要求。相反,法律条文上的“可以”则是选择性的权利,可以为可以不为。 与“应当让行”相匹配的罚则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它是强制要求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**款、现行《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和申领规定》和2013年元旦将开始实施的新规定中,都对“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”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。 人的生命是**宝贵的。思想家史怀哲说:“只有我们拥有对生命的敬畏之心时,世界才会在我们面前呈现出他无限的生机。”敬畏生命,不应只限于生死关头,而要让每一个生命过程有安全感、幸福感和尊严感,只有当对生命的敬畏变成一种常识时,规则才不至于形同虚设。处罚仅是一种惩戒手段,关键还是市民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。为急救车让道,就是为生命让道!——这应当成为常识,内化为自觉行动。
太原120救护车%太原呼吸机出租%太原救护车出租%太原院后护送&太原救护车出租电话%太原救护车%太原救护车长途护送-太原救护车那家好-太原救护车那家专业-太原救护车那家便宜

联系方式

上移

下移

上移

下移

X

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主体身份公示